
关于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的划定
原揭晓日期:::2026-04-24
泉源:::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凭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清静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24年修订)第二十二条、、、《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清静治理审批步伐》(原农业部令第52号)第十一条和《动物病原微生物目录》(农业农村部通告第1005号)的划定,,从事下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ㄒ唬┲硭宀〔《�、、、非洲马瘟病毒、、、�:::C嘧茨圆〔≡�/痒病病原、、、尼帕病毒和裂谷热病毒等我国尚未发明的动物病原微生物;;
�。ǘ┡N敛《�、、、丝状支原体丝状亚种、、、马熏染性血虚病毒和鼻疽伯氏菌等我国已经宣布祛除的动物病原微生物;;
�。ㄈ└咧虏⌒郧萘鞲胁《�、、、口蹄疫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非洲猪瘟病毒。
特此通告。
农业农村部
2026年4月21日